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5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50條

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終局實體處理者,得於收受終局實體處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陳情書向主管機關陳情;同一案件之陳情,以一次為限。但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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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