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5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54條

第 六 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主管機關就第五十二條所定事項,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為下列決定,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學校、陳情人: 一、事件應受理而未受理者,應命學校受理。 二、認事件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主管機關得命學校繼續調查或另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三、認事件輔導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得命學校繼續輔導或另組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四、認事件學校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有違法之虞,退回學校,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審議或復議。 五、認學校關於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或依考核辦法第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報請備查事件之處理結果,有前三款以外之違法原因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退回學校,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調查、另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或依法處理。 六、核准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 前項第二款所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調查小組組織不適法。 二、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三、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 四、有證據取捨瑕疵而影響事實認定。 五、其他足以影響事實認定之重大瑕疵。 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學校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專審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AI 白話解釋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的其他條文

第52條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設審議委員會︰一、檢舉人依第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二、被害人、其法定…第53條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第55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另組調查小組時,委員應全部依主管機關推薦名單,從調查人才庫外聘,並…第56條主管機關收受第五十條所定陳情事件者,應通知受理同一事件教師申訴或訴願之機關,並儘速處理陳情。第57條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五十二條所定事項,得設一個或二個審議小組,均由審議委員會委員五人組成之;未滿…
← 第53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第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