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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5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55條
第 六 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另組調查小組時,委員應全部依主管機關推薦名單,從調查人才庫外聘,並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另組輔導小組時,委員應全部依主管機關推薦名單,並應包括輔導人才庫之輔導員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輔導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並自輔導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算;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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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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