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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57條

第 六 章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
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五十二條所定事項,得設一個或二個審議小組,均由審議委員會委員五人組成之;未滿五人者,由其他審議小組委員支援組成之。 審議小組委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其中非主管機關代表不得少於二人。 審議小組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得就第五十二條所定事項,向審議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但檢舉人依第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審議委員會得授權審議小組決定,並報審議委員會備查。 審議小組審查,決定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調查小組委員、輔導小組委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審議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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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的其他條文

第52條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設審議委員會︰一、檢舉人依第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二、被害人、其法定…第53條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聘(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第54條主管機關就第五十二條所定事項,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為下列決定,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第55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另組調查小組時,委員應全部依主管機關推薦名單,從調查人才庫外聘,並…第56條主管機關收受第五十條所定陳情事件者,應通知受理同一事件教師申訴或訴願之機關,並儘速處理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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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