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5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52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下列事項,應設審議委員會︰ 一、檢舉人依第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 二、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依第五十條規定提出之陳情。 三、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核准。 四、主管機關就考核辦法第六條之一第四項所定學校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認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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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