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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56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五十條所定陳情事件者,應通知受理同一事件教師申訴或訴願之機關,並儘速處理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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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