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 第1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 調查人才庫納入之人才,以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為限: 一、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其他調查專業人員。 輔導人才庫納入之人才,以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為限: 一、法律、教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其他輔導專業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並定期辦理人才庫專業人員之培訓。 人才庫專業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才庫之專業人員,均得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擔任校事會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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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