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於本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
第八條或
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科目,學生未修習者,應予補修。轉學、轉科(學程)者,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其實施方式得採部分數位平臺之學習。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
(一)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或數位平臺,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
(二)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規定如下:
1.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
2.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但採數位平臺自行修讀者,其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不得少於三節。
(三)前二目面授指導及教學,得採數位遠距方式。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
第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