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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9條

學校得依下列方式開設課程: 一、選定數位平臺開設下列數位學習課程: (一)選修課程。 (二)第二十條所定彈性學習時間課程。 (三)學校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赴國外學習學生開設,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課程。 二、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 三、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 前項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課程之實施、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該等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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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