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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21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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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