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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3條

學生各該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期總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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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