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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 學校為辦理前項協調,由學校邀請建教合作機構代表與該案建教生及其家長、專家學者共同參與,並應請主管機關代表列席,於開會時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協調會議應作成紀錄,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協調會決議確實執行。 第一項之協調,不影響建教生或建教合作機構之其他權利救濟。 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第一項申訴事項,應遴聘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五人,組成建教生申訴審議會,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第35條建教合作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

「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第17條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前條第一項建教合作契約之內容,與建教生簽訂書面之建教生訓練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第18條建教合作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要求建教生應負擔任何訓練費用。二、要求建教生應繳納保證金。三…第19條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受訓時,發生可歸責於建教生之終止契約事由者,建教合作機構應自知悉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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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