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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
學校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 二、建教合作計畫經費及時程。 三、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四、建教合作機構對建教生之技能、生活及生涯輔導。 五、建教合作協調會之設置及運作。 六、學校指派學生至建教合作機構受訓之人數及期間。 七、採計學分及成績考查基準。 八、學校召回建教生之事由及程序。 九、建教合作機構應接受學校與訪視教師要求該機構改進之處理程序及方式。 十、合宜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前項第三款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應包括訓練課程、項目、方式、期間、每日訓練時間、休息時間及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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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建教合作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要求建教生應負擔任何訓練費用。二、要求建教生應繳納保證金。三…

「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訓練契約」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前條第一項建教合作契約之內容,與建教生簽訂書面之建教生訓練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第18條建教合作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要求建教生應負擔任何訓練費用。二、要求建教生應繳納保證金。三…第19條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受訓時,發生可歸責於建教生之終止契約事由者,建教合作機構應自知悉之日起算…第20條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得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訴。學校為辦理前項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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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