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第24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4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結果通過之書稿印製,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書五冊及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