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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7條

審定機關得視需要,組成各科目審查小組或委請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依課程綱要審查教科用書。 前項審查小組委員及學者專家之遴聘資格與程序,及審查小組之組織與運作等相關規定,由審定機關擬訂,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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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