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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4條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 申請人申請教科用書審定之期間,由審定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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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