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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48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8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內港口或印度洋之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附件十三所定港口為限。 取得大西洋或太平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申請進入前項所定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於漁船進港前十四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於國內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之港口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國內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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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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