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56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56條

鮪延繩釣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如附件十五),依下列所定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及運搬船,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七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從事漁獲物轉載: 一、海上轉載:運搬船搭載IOTC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任務。 二、港內轉載:轉載地點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 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轉載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取得油魚作業許可且於南印協定海域作業之漁船,其海上轉載除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第六十七條之三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5條看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