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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9條

轉載鮪延繩釣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取得作業許可之我國籍運搬船。 二、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非我國籍運搬船: (一)船旗國為印度洋鮪類委員會(以下簡稱 IOTC )之締約方或合作非締約方(以下簡稱 CPCs )。但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已列名在 IOTC 運搬船名單者,不在此限。 (二)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 非我國籍運搬船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申請前項第二款許可;船旗國屬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但書者,應檢附船旗國核准在印度洋作業之許可文件影本。委託我國代理人申請許可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委託書以中文或英文為限,並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代理業務項目及委任期間。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經營者及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地址。 第一項第二款申請經許可者,其許可期間自許可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船旗國另定有許可期間者,至船旗國許可期間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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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