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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63條

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 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者,應俟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二、由公正第三方派員查核者,應與公正第三方聯繫,並俟公正第三方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漁船於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應遵守港口國之規定,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港口國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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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