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55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55條
申請港內轉載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符合
第四十九條
規定。 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三年。但因違反
第六十條
或
第六十七條之三
第三項規定,逾期報送轉載確認書予主管機關者,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一年。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4條
看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5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