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於《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提案針對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逃亡藏匿經通緝,或違反停止羈押所命遵守事項者,現行刑法無罰責,參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外國立法例增訂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對被告違反防逃相關處分或逃亡藏匿、違反羈押替代命令的行為將有刑責,提案認為可健全防逃機制、減少程序遲滯與司法資源耗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防逃處分或羈押替代措施的刑事被告,以及法院與檢警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就違反防逃處分、逃亡藏匿或違反停止羈押所命事項者增訂處罰(提案說明欄從略,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補足防逃機制、維護國家刑罰權與司法威信;疑慮:關注新增刑責是否合乎比例、構成要件是否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屬防逃罪化系列之一,建議與第一六一條相關版本並列比較適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