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提高毒駕刑責與處罰強度,完備交通安全法制並健全毒品防制體系。草案擬提高毒駕及毒駕致死傷的刑度與罰金上限,縮短再犯時限至五年,並增訂車輛沒收與追徵特別法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民生命身體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解決毒駕案件頻繁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毒駕者、曾犯毒駕或酒駕相關罪嫌者、車主與駕駛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毒駕刑責與處罰強度,維護國民生命身體安全;疑慮:修法可能過嚴,影響司法適用與執法彈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前後適用情形與司法解釋可能存在差異,應注意相關規定與適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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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委員會審查2026-07-22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邱鎮軍、林沛祥等16人,鑒於近年來毒品施用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案件日益頻繁,對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具重大威脅。尤以新興毒品種類日新月異、混合施用情形普遍,導致實務認定上易產生規範落差,增加執法與司法適用之困難。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基本刑度、累犯處罰及致死傷之加重規範,難以對此類高度危險行為形成有效之法律示警效果。為維護國民生命身體安全、完備交通安全法制並健全毒品防制體系,應全面檢討並提高公共危險罪中有關毒駕行為之法律刑責與處罰強度,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毒駕及酒駕刑度分流:本次修法提高毒駕刑責,並同步加重「毒駕致死傷」與「再犯毒駕」之刑度與罰金上限,以落實罪刑相當原則。
二、再犯時限限縮為五年:為防範高風險再犯者,將現行再犯時限由「十年內」修正縮短為「五年內」,且修法前曾犯酒駕、毒駕相關罪嫌經判決確定者,修法後五年內再犯,一律適用新法再犯規定予以嚴懲。
三、增訂車輛沒收與追徵特別法源:依現行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條車輛屬犯罪「關聯客體」,非經特別規定不得沒收,爰增訂特別沒收及折現追徵規定,以防堵車主無正當理由任意借車給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者使用之亂象,但沒收範圍嚴格限縮於「不能安全駕駛致死傷之加重結果犯」及「五年內再犯之加重結果犯」,以符合法益保護之必要性。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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