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提高毒駕行為的刑罰和罰金,並新增沒收駕駛交通工具的規定,以遏止毒駕行為日益氾濫,保障用路安全。現行毒駕刑罰可能不足以嚇阻此類行為,修正草案旨在加強處罰和防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用路人,減少因毒駕造成的傷亡和家庭破碎;同時有助於維護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和財產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毒駕行為的駕駛人及其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提高毒駕行為的刑度和罰金刑,並增訂有關沒收行為人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刑罰和罰金有助於遏止毒駕行為,保障公共安全;沒收交通工具可有效減少再犯風險。疑慮:刑罰加重可能增加司法和監獄負擔;沒收交通工具可能涉及財產權益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各界對修正草案的意見,特別是執法機關、法律專家和民間團體的看法,以確保修正後的條文符合社會期待和法律正義。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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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委員會審查2026-07-22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徐富癸、吳琪銘等16人,鑒於毒駕行為日益氾濫,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及家庭破碎,為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有提高刑罰之必要;又考量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本質惡害性不同,有就刑度差異性規範之必要,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另為避免行為人再犯風險,宜有沒收之規定,以全面防堵此類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毒駕行為日益氾濫,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及家庭破碎,為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
二、上述修正要點為提高毒駕行為之刑度及罰金刑,並增訂有關沒收行為人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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