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2900000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7-14
立法進度
提案
一讀付委
委員會審查
黨團協商
二讀
三讀
公布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刑法相關條文,加重處罰利用管理場所機會從事偷拍、竊錄或侵害隱私行為者,以強化隱私權保障。草案旨在提高處罰力度,反映行為人利用權勢或信賴地位之惡性及危害程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隱私權受侵害的被害人,解決長期心理壓力與恐懼,並維護社會信賴及人格尊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營業場所管理者、服務提供者及利用場所機會從事侵害隱私行為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二條文,加重處罰利用管理場所機會從事偷拍、竊錄或相關侵害隱私行為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處罰利用權勢或信賴地位侵害隱私行為者,維護隱私權及人格尊嚴;疑慮:修正後可能增加營業場所管理負擔或適用範圍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修正條文適用範圍與實際執行面的落差。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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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王鴻薇等18人,鑒於近年屢有醫美診所、產後護理之家等具有人員管理及場所管理權限之營業場所,遭發現利用隱藏式針孔設備偷拍、竊錄民眾私密活動及私密影像之案件,除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尊嚴外,亦使被害人承受私密影像遭散布之長期心理壓力與恐懼。查現行刑事規範對於偷拍、竊錄及散布私密影像等行為雖已有相關處罰規定,惟對於行為人利用場所管理、服務提供或職務關係所形成之信賴及權勢地位,進而侵害他人隱私之情形,尚未能充分反映其惡性及危害程度。是以,為強化對於利用管理場所機會從事偷拍、竊錄或相關侵害隱私行為之處罰,提升被害人隱私權保障,維護人格尊嚴及社會信賴,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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