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和第185-5條,區分毒駕和酒駕的處罰,以落實罪刑相當原則。毒駕案件近期有上升趨勢,擬加強處罰以保障交通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社會大眾,特別是提升交通安全,減少毒駕相關的事故和傷害。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185-3條和新增第185-5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處罰毒駕行為以保障交通安全;疑慮:處罰標準和執行成效可能有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處罰標準的合理性和執行層面的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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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委員會審查2026-07-22
案由
本院委員張宏陸、吳思瑤等21人,鑒於近期毒駕案件較去年同期暴增三倍,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貫徹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政策,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毒駕及酒駕之行為態樣、不法性及法益侵害之危險程度不同,為落實罪刑相當原則及釐清處罰級距,爰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行為人因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調移至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爰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二、鑑於毒駕及酒駕之行為態樣、不法性及法益侵害之危險程度不同,為落實罪刑相當原則及釐清處罰級距,將行為人因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考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處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一定數值以上者,採取抽象危險犯之體例,爰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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