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修正草案,擬針對毒駕(毒品駕駛)行為提高刑罰和罰金,並增訂車輛沒收制度,以強化對社會大眾生命、身體及財產之法益保障。現行毒駕與酒駕規定合一,擬獨立規範毒駕以落實罪責相當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道路交通安全,減少無辜路人傷亡和家庭破碎。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毒駕行為人、道路使用者和車輛所有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刑罰和罰金能嚇阻毒駕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疑慮:刑罰和罰金提高可能過度嚴苛,車輛沒收制度可能涉及財產權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界對修正草案的意見和反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17,2026-07-2
交付審查2026-07-17,2026-07-2
委員會審查2026-07-2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陳亭妃等16人,鑒於毒品駕駛(下稱毒駕)行為日益氾濫,嚴重衝擊道路交通安全,並造成無數家庭破碎與無辜路人傷亡。考量毒駕與酒類駕駛對神經認知之損害性質不同,為落實罪責相當原則,實有必要將毒駕與酒駕行為明確區分,並針對毒駕全面調升刑度與罰金。另為從源頭防堵高風險駕駛行為再次發生,除加重刑事處分外,亦應針對致人死傷或再犯之情節,增訂車輛沒收制度,以強化對社會大眾生命、身體及財產之法益保障,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毒駕對用路人之危害性與惡質性不亞於酒駕,且二者成癮及代謝機制迥異,為精準打擊各類危險駕駛,爰將毒駕行為自現行條文移列並單獨規範,並同步提高法定刑與罰金刑度,以符比例原則。
二、為嚇阻累犯及加重結果犯之發生,針對毒駕致死、致重傷及十年內再犯之行為,全面提升處罰力道,以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行。
三、增訂車輛沒收規定,明定犯特定情節之動力交通工具沒收要件。其目的在於藉由剝奪犯罪工具,防免行為人反覆再犯,並警示所有人不應無正當理由將車輛提供予受酒精或毒品影響之人使用,達成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效果。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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