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謝衣鳳等17人提出,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增訂最低刑期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並刪除「僅科罰金而不處有期徒刑」的量刑選項。立法說明引用法務部統計指出單純車手詐騙者五年間增加2.7倍,認為車手因可獲輕判、易科罰金而誘使更多人投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者認為可墊高車手等普通詐欺的刑度下限,降低以輕判、罰金脫身的誘因。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含車手)行為人、被害人及司法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增訂最低刑期有期徒刑六個月,並刪除僅科罰金而不處有期徒刑之選項(原文未附具體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車手可輕判易科罰金導致投入者激增,須提高刑度下限嚇阻;疑慮:一律設最低刑期是否限縮法官對個案輕重的裁量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修的是普通詐欺罪本條,與多件修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版本適用對象不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