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將裁判確定前「未逾一年」的羈押日數也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屬於依大法官解釋失效範圍所做的配合修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無期徒刑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可全數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落實平等原則與人民基本權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無期徒刑受刑人及司法、矯正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將裁判確定前未逾一年之羈押日數亦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呼應釋字第801號解釋宣告失效部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依釋字第801號解釋將未逾一年羈押日數算入,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疑慮:本案性質為配合釋憲的修正,公開爭議相對有限,主要在條文文字是否周延。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類配合大法官解釋的修法多屬把判決效力寫進條文,可留意是否完整對應解釋意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