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若依法提起救濟並回復聘任關係,則應補發該期間之本薪(年功薪)與學術研究加給。此修正草案旨在確保教師權益,落實依法行政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依法提起救濟並回復聘任關係的教師,解決其待遇補發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師,尤其是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依法提起救濟並回復聘任關係的教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教師於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經依法提起救濟並回復聘任關係者,應補發該期間之本薪(年功薪)與學術研究加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權益應受保障,依法行政;疑慮:增加學校財政負擔,可能衍生認定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財務影響評估和實施配套措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