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增訂第63條之1。配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明定行為時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致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將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明文入法,使精神或心智狀態影響辯護能力者的量刑限制有明確法律依據,回應正當程序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刑事被告(特別涉及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法院、辯護人及被害人家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刑法第63條之1,明定具刑法第19條第2項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判字第8號、保障被告就審能力與正當程序;疑慮:認定標準與鑑定方式是否明確、對社會關注重大案件量刑期待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源於釋憲判決,可一併參看憲判字第8號內容理解修法背景。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