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羅美玲等十七位委員提出,修正刑法第八十條,明定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理由為被害人受創、權力不對等等因素常致延遲求助,待救濟時時效已屆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保障性侵害被害人在身心較成熟後仍有追訴加害人的機會。
主要影響對象
性侵害被害人、被告,以及檢警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八十條,明定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具體年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考外國立法例、考量延遲揭露、實現刑事正義;疑慮:時效延長與法安定性、證據保全之間的平衡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其他第八十條版本相比,本案年齡門檻表述較概括,審議時可留意具體數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