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針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或無法執行職務、而總統重新提名人選經立法院同意前的「代理」情形,明定代理人選及代理期間的規定。提案理由是現行法對此空窗期的代理欠缺明文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填補檢察總長出缺或無法視事期間的代理法律空白,明確代理人選與期間,維持檢察體系運作的穩定與法制。
主要影響對象
最高檢察署與檢察體系、檢察總長代理人選、司法及立法相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增訂檢察總長因故或無法執行職務、於重新提名同意前之代理人選與代理期間規定;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代理法律空白、使檢察總長職務銜接符合法制;疑慮:代理人選的決定方式與期間設計是否影響檢察獨立或政治介入空間,待審查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檢察總長代理的修法,建議留意代理人選產生方式與期間上限,是否兼顧運作連續性與檢察獨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