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針對施用毒品後駕車的情形強化刑事責任。提案理由認為毒駕會明顯損害辨識、判斷與反應能力,且現行法不足以充分評價毒駕奪命案件的危險性,主張將毒駕致死的結果加重處理另行分流,酒駕刑度則維持現行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加重對毒駕致死的處罰,回應交通事故被害人與家屬對嚇阻毒駕的期待,並使毒駕與酒駕在量刑體系上分流。
主要影響對象
用路人、駕駛人、毒駕案件的被害人與家屬,以及司法與檢警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調整毒駕(施用毒品後駕駛)相關的刑事責任與結果加重規定,酒駕部分維持現行;詳細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毒駕致死的刑責、彌補現行法評價不足、回應公共安全需求;疑慮:加重刑度的實際嚇阻成效、與酒駕刑度分流是否衡平、毒品檢測認定的明確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刑度修法常牽動量刑體系平衡,可一併留意檢測標準與配套執法能否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