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士葆、黃健豪、羅廷瑋等25人提案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將毒駕(第三、四款)與酒駕(第一、二款)分別處遇、給予不同處罰,並增訂第五項規定犯毒駕之罪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問是否屬犯罪行為人均沒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毒駕與酒駕的刑事處遇更符罪刑相當原則,並透過沒收交通工具強化嚇阻與一般、特別預防效果。
主要影響對象
毒駕行為人、車輛所有人、用路人、司法與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將酒駕與毒駕分款分別處罰,並增訂第五項:犯第二項、第四項之罪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毒駕法益侵害風險高於酒駕應分別重罰,沒收交通工具具預防作用,並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立法例;疑慮:強制沒收即便車輛非行為人所有,可能波及無辜第三人財產權,比例原則與所有權保障需審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多件毒駕提案並行,重點在刑度分流與沒收條款,可對照行政罰類提案的不同手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