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301000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7-16
立法進度
提案
一讀付委
委員會審查
黨團協商
二讀
三讀
公布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允許主管機關根據不同情況選擇合適的採驗方式(如唾液檢測),以強化毒品防制工作的即時性和有效性。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毒品防制工作的彈性和效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主管機關更有效地進行毒品防制工作,特別是在不同場域和情況下。解決現行尿液採驗方式可能存在的限制和不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毒品防制工作的相關人員,包括主管機關、受檢對象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新增唾液作為採驗種類。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採驗方式的彈性,有助於強化毒品防制工作;疑慮:新採驗方式可能增加實施成本和技術挑戰,需要確保其準確性和公正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實施細節和配套措施,以確保修正案能有效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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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委員會審查2026-07-15
委員會審查2026-07-16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有鑑於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特定人員之採驗方式,主要以尿液採驗為規範基礎,惟面對不同場域之毒品防制工作,主管機關應得依受檢對象、採驗目的、檢驗時效及執行可行性,選擇適當之採驗方式。爰於現行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之規定中,增列唾液作為採驗種類,使各主管機關得基於不同特定人員之列管考量及實務需求,依法採取合宜之採驗方式,以強化毒品防制工作之即時性與有效性,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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