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提高毒駕行為的罰則,並增訂沒收行為人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相關規定。毒駕與酒駕之惡性不同,草案擬將毒駕獨立成條文並加重其刑責。草案還擬明確界定「曾犯本條之罪」的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民眾,解決毒駕氾濫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毒駕案件的駕駛人及其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提高毒駕行為的罰則,增訂沒收條款。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毒駕罰則有助於減少毒駕案件,保障公共安全;疑慮:加重刑責可能導致司法資源分配不均,沒收條款可能涉及財產權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未來修法後,相關機關應落實配套措施,以確保法律修正後的有效執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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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陳俊宇等17人,鑑於近期毒駕氾濫,對公共安全危害甚鉅,考量其與酒駕之惡性有所不同,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提高毒駕行為之罰則,並增訂沒收行為人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相關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毒駕危害日益嚴重且其本質與酒駕不同,為落實罪責相當,爰將毒駕獨立移列為第二項並提高刑責;另配合調整酒駕與毒駕之加重結果犯及再犯加重結果犯之項次,並全面調高毒駕致死傷與再犯毒駕致死傷之法定刑與罰金,以嚴懲毒駕。
二、明確界定「曾犯本條之罪」含括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之任一情形,不以前後次犯行皆同為酒駕或同為毒駕為必要;並明定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犯罪確定、於施行後十年內再犯第二項毒駕加重結果犯者,亦適用修正後第六項之規定。
三、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車輛屬犯罪之「關聯客體」,非有特別規定不得沒收。為阻絕交通風險並督促車主善盡管理責任,爰增訂第七項沒收條款,惟基於比例原則,範圍嚴格限縮於「加重結果犯」與「再犯加重結果犯」,並明定追徵機制與法律準用規範。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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