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3130000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7-07
立法進度
提案
一讀付委
委員會審查
黨團協商
二讀
三讀
公布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將毒駕與酒駕分開規範,提高毒駕刑度並排除易科罰金,以遏止毒駕行為。現行法規將毒駕與酒駕合併規範,刑度齊一,未盡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用路人,減少毒駕事故的發生,保障道路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毒駕行為人、駕駛人以及用路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將毒駕與酒駕分開規範,提高毒駕刑度並排除易科罰金,增訂沒收車輛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毒駕刑度有助於遏止毒駕行為,維護道路安全;疑慮:提高刑度可能加重司法負擔,沒收車輛可能影響民眾財產權。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續影響需觀察司法實踐和社會反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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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有鑑於新興毒品「依托咪酯」(俗稱「喪屍菸彈」)氾濫,毒駕案件頻傳,肇事致人死傷之案件眾多;考量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惡害性有別,然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將毒駕與酒駕合併規範、刑度齊一,未盡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且最低本刑偏低,實務上若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得易科罰金,恐致毒駕行為輕縱,難收嚇阻之效。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毒駕自酒駕抽離獨立規範、提高毒駕刑度並排除易科罰金、加重毒駕致死傷及再犯之刑責,並增訂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規定,以遏止毒駕、維護用路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毒駕酒駕分離、差異規範:將現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毒駕行為抽離,獨立為第二項,並依加重結果犯、再犯體系分項規範(第三項至第六項),俾刑度與惡性相符。
二、提高毒駕刑度、排除易科罰金:現行法將毒駕與酒駕齊一規範,最低本刑無下限,實務上宣告六月以下者得易科罰金。考量毒駕行為人明知施用毒品為違法,仍執意駕車上路,主觀可非難性顯高於一般酒駕,故明定單純毒駕刑度規範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使毒駕之宣告刑無從落入得易科罰金之六月以下範圍。
三、毒駕之加重結果犯及再犯:有鑑於毒駕及其加重結果犯之惡性與危害,其刑度應適度高於酒駕,並考量罪責相當原則,因毒駕而致人發生死亡之結果,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再犯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係考量其既曾犯本條之罪致人於死,復於一定期間內再犯,顯然輕忽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再為毒駕加重結果犯行為,故有提高處罰之必要性。
四、增訂毒駕沒收車輛,兼顧民眾財產權之保障:凡犯毒駕之罪及致死、致重傷、再犯加重之罪,沒收所駕車輛;第三人之車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為限,並設追徵及準用沒收相關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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