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列唾液為特定人員毒品採驗種類,以強化毒品防制工作;因應毒品檢驗技術發展,提升檢測時效及執行效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主管機關提升毒品檢測效率,強化毒品防制工作;解決現行尿液採驗的限制和不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特定人員,如毒品施用者、受矯正人員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六條條文,增列唾液為特定人員毒品採驗種類,修正相關授權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列唾液採驗種類有助判斷近期毒品使用情形,提升檢測時效;疑慮:唾液採驗的準確性、隱私和實施的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相關實施細節需進一步關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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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謝龍介、許宇甄等18人,鑒於毒品施用型態日益多元,為因應毒品檢驗技術發展,提升毒品檢測時效及執行效能,並兼顧不同類別特定人員之管理需求,擬修正本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增列唾液為特定人員毒品採驗種類,並配合修正相關授權規定,以強化毒品防制工作,維護社會安全,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量毒品檢驗技術發展、檢驗時效需求及不同類別特定人員採驗需求之差異,且唾液採驗具有採樣快速、侵入性較低及有助判斷近期毒品使用情形等特性,爰修正第一項,於現行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規定外,增列唾液為採驗種類,使各主管機關得依特定人員列管目的及實務需要,採取適當採驗方式。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修正第二項授權規定,將採驗尿液或唾液之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明定為授權辦法規範事項。
三、本次修正第三十三條,增列唾液為特定人員採驗種類,尚須配合修正該條授權訂定之相關採驗辦法,爰修正第三十六條,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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