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提高毒駕的刑度和罰金,並新增沒收駕駛交通工具的規定,以嚇阻毒駕行為。現行毒駕處罰較酒駕輕,修法旨在差異化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用路人,減少毒駕造成的安全風險和社會傷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毒駕者、交通工具所有權人及用路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提高毒駕刑度和罰金,新增沒收駕駛交通工具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刑度和罰金可有效嚇阻毒駕;疑慮:加重處罰可能引發人權爭議,沒收交通工具可能影響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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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委員會審查2026-07-2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徐富癸等23人,鑒於毒駕行為日益氾濫,且毒駕其惡性與不法性,顯較單純酒駕嚴重許多,蓋因吸毒本即不法行為,且陷入無法維持正常精神狀態之機率顯比飲酒過度容易。為嚇阻毒駕惡行,爰提高毒駕刑度及罰金刑,並增訂有關沒收行為人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鑒於毒駕行為日益氾濫,造成社會不安、民眾傷亡財損,為維護用路人安全,毒駕與酒駕制度有檢討之必要,尤其毒駕,其惡性顯較酒駕嚴重,其兩者有進行差異性規範之必要。另為避免行為人再犯風險,並防免動力交通工具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任意將車輛提供予服用酒類、施用毒品者使用,致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而宜有沒收之規定,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遏阻是類犯罪行為。(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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