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允許特定人員除了驗尿外,亦可驗唾液,以加強查緝與毒駕防範;因應毒品檢驗技術發展與不同人員需求差異,給予主管機關更多彈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主管機關更有效率執行毒品防制工作,特別是加強查緝與毒駕防範.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特定人員(如駕駛員、特定職業人員)及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新增允許驗唾液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毒駕防範、提升查緝效率;疑慮:驗唾液的實施細節、對特定人員的適用範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實施細節與適用範圍,避免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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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徐富癸等24人,鑒於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猖獗,屢傳毒駕傷人及致死等社會案件,考量毒品檢驗技術之發展與檢驗時效之要求及不同類別特定人員檢驗需求之差異,為使各主管機關得基於不同特定人員列管考量,採取其適當採檢方式,以加強查緝與毒駕防範,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鑒於毒品檢驗技術之發展、檢驗時效之要求及不同類別特定人員檢驗需求之差異,爰擬具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於現行對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之規定,增列唾液為採驗之種類,使各主管機關得基於不同特定人員列管考量,採取適當之採驗方式,並配合修正授權規定,以利特定人員之主管機關執行毒品防制工作。(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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