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增唾液為法定毒品採驗種類,以提高執法效率和多元檢驗需求;現行條例僅允許尿液採驗,手段較為單一。隨著生醫科技進步,唾液篩檢技術已成熟且快速便利。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主管機關提高毒品檢驗效率,減少行政成本;解決現行尿液採驗受限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特定管制對象、主管機關和受檢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六條條文,新增唾液為法定採驗種類,授權行政院修訂實施辦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執法效率、多元檢驗需求;疑慮:隱私權問題、強制採驗可能引發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實施辦法細節和隱私權保護措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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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邱鎮軍、林沛祥等16人,鑑於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特定管制對象之毒品篩檢媒介受限,實務採檢時常因受檢者之生理限制、心理抗拒或缺乏適當隱密空間,導致耗費大量行政成本。為因應現代生醫檢驗技術,並賦予主管機關彈性,於現行條文外增列「唾液」為法定採驗種類,以兼顧執法效率及多元檢驗需求,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毒品防制工作刻不容緩,然現行條例僅明定主管機關得對特定人員進行「尿液」採驗,手段較為單一。隨著生醫科技進步,唾液篩檢技術已臻成熟,且具備快速、便利之特性。
二、為賦予各主管機關在實施特定人員毒品列管與檢驗時,能有更具彈性且符合實務需求之作法,爰提案修正本條例第三十三條,將「唾液」與尿液並列為法定採驗之檢體種類,明定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並授權行政院修訂相關實施辦法。
三、另因應第三十三條檢驗種類之增加,爰修正第三十六條,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交由行政院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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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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