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針對新興毒品犯罪及毒駕行為加重處罰,並增訂唾液檢驗及快篩法源依據,以強化毒品危害防制及毒駕防制作為。該草案旨在解決近年來新興毒品氾濫及毒駕案件增加的問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國民生命身體健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執法機關更有效率地查緝毒駕行為,減少新興毒品犯罪,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毒品犯罪者、毒駕行為人、執法機關及道路交通使用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詳情請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處罰可有效減少新興毒品犯罪及毒駕行為;疑慮:加重處罰可能導致司法過度嚴苛,唾液檢驗及快篩可能侵犯個人隱私。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注意各方意見平衡,確保修法能有效解決問題同時兼顧個人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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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林沛祥等16人,有鑑於近年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及俗稱「喪屍煙彈」之毒品氾濫,衍生毒駕案件增加及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與國民生命身體健康。現行法制對高危險性毒品犯罪、供毒助長毒駕行為之處罰,以及第一線執法機關對毒駕行為之即時查緝與蒐證機制,均有強化之必要。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相關犯罪處罰,並增訂唾液檢驗及快篩之法源依據,以提升毒駕查緝效率與時效性,強化毒品危害防制及毒駕防制作為,維護社會安全、道路交通秩序及國民生命身體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我國因新興毒品,尤其俗稱「喪屍菸彈」之濫用情形日益嚴重,施用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衍生之毒駕案件有增加趨勢,不僅危害駕駛人自身安全,更對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重大威脅。現行法制對高危險性毒品犯罪、供毒助長毒駕行為之處罰,以及第一線執法機關對毒駕行為之即時查緝與蒐證機制,均有強化之必要。
二、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具有高度成癮性、致幻性或重大公共危險性之新興毒品,尚無特別加重處罰規定,爰修正第四條,增訂製造、運輸、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高度危險性毒品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提升犯罪嚇阻效果。
三、為防制供毒助長毒駕行為,增訂第九條之一,明定對明知或可得而知他人即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提供毒品者加重處罰;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加重其刑,以維護人民生命、身體及交通安全。
四、為提升第一線執法機關查緝毒駕之效率與時效性,並強化對新興毒品施用駕駛行為之即時發現與防制,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增列唾液檢驗及唾液快篩之法源依據,以利執法機關迅速篩檢、即時蒐證,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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