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擴充法定採驗方式,允許使用唾液等檢體進行毒品檢測,以提升防制效能。現行法規僅允許尿液檢測,已難滿足實務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幫助主管機關更靈活地選擇適當的檢測方法,提升執行效率和效果,解決現行法規限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毒品防制相關人員、機構及受檢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條,增列唾液為法定採驗種類;修正第三十六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充法定採驗方式有助於提升毒品防制效能;疑慮:新規定可能引發隱私權、執行爭議等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謹慎評估新規定對實務運作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鑒於毒品檢測科技持續精進,各類生物檢體於檢驗準確性、時效性、採樣便利性及適用情境等方面已具相當成熟之發展,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僅以尿液作為法定採驗種類,已難充分回應不同毒品種類、列管對象及實務執行需求。為提升毒品防制制度之彈性與執行效能,爰擴充法定採驗方式,賦予主管機關得依列管對象之管理目的、執行場域特性及風險程度,採行適當之檢體採驗措施,並同步完備相關授權規範,以強化法制基礎及實務運作之一致性與執行效能,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毒品危害防制工作除仰賴查緝作為外,建立完善且符合科學發展之毒品採驗制度,亦為提升列管及預防效能之重要基礎。隨著毒品檢驗技術持續精進,不同檢體於檢測時效、採驗便利性及適用情境均各具特性,現行法僅以尿液作為法定採驗方式,已難完全符合實務需求,爰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二、為兼顧檢驗即時性、執行效率及科學證據之可靠性,爰修正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於現行尿液採驗之外,增列唾液為法定採驗種類,並配合修正授權規定,將唾液採驗相關事項納入由行政院訂定之實施辦法,以提供主管機關更具彈性且一致之執行依據,提升毒品防制措施之實務可行性。
三、考量本次修正涉及採驗程序、執行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之調整,尚須行政機關完成授權辦法修正及相關行政準備工作,爰配合修正第三十六條,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利制度順利銜接及落實執行。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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