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及第79-1條,針對累犯、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及不能安全駕駛罪等,限制假釋適用,以維護社會安全。草案希望藉此強化刑罰執行效果,落實犯罪預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民眾,特別是受害者及其家屬,藉此獲得更安全的社會環境;解決現行假釋制度可能造成的社會安全隱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累犯、特殊重大暴力犯罪者及不能安全駕駛罪等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77條,增訂累犯及特殊犯罪不得假釋規定;修正第79-1條,排除不得假釋者假釋計算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社會安全,落實犯罪預防;疑慮:限制假釋可能影響受刑人權益,標準是否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假釋規定與受刑人權益之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鑒於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解釋宣告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嗣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後移列為同條第三項)違反平等原則;又基於刑事政策考量,有針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及特殊重大暴力犯罪,規定於一定要件下不得假釋之必要,以維護社會安全;另為配合新增不得假釋之規定,本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有關受刑人併執行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計算許其假釋之規定,自應排除適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者,不適用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六項或第七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適用關於假釋之規定;修正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之已執行之期間內。(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
二、對於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及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之不得假釋者,排除適用有關受刑人併執行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假釋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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