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唾液及毛髮檢測納入法規範,以因應新型毒品檢測技術的發展,有效防制毒駕行為。現行法規僅規範尿液檢驗,已不能滿足實務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執法單位更有效防制毒駕行為,保障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毒品防制相關單位、執法人員及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將毛髮及唾液納入現行毒品檢測規範,新增唾液及毛髮等檢體之採集、保存、使用、銷毀及去識別化處理程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有效防制毒駕行為,保障公共安全;疑慮: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權益的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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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10,2026-07-1
交付審查2026-07-10,2026-07-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賴士葆、林思銘、王鴻薇、楊瓊瓔等16人,有鑑於近年毒品種類、施用方式及吸食工具不斷推陳出新,使毒品取得與施用日趨便利,並進一步提高毒品施用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風險,致使毒駕案件頻繁發生,對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為有效防制毒駕行為,現行毒品檢測技術亦逐漸朝向類似酒精呼氣測試之快速篩檢模式發展。然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毒品檢測方式仍以尿液檢驗為主,尚未將實務上已逐漸普及之唾液檢測納入法制規範。此外,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亦曾指出,毛髮檢驗已為司法實務上判斷毒品施用情形之重要輔助檢測方式,具有補強證據功能。惟現行法制對於唾液及毛髮等檢體之採集、保存、使用、銷毀及去識別化處理程序均欠缺明確規範,致使涉及個人隱私、人身自由及資訊自主等基本權利之保障有所不足。爰有必要因應毒品檢測技術之發展趨勢,將唾液檢測及毛髮檢測等方式納入法制規範,並建立完整之檢體管理機制,以兼顧毒品防制需求與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因此為保障人身自由與隱私等基本人權,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三十三條,將毛髮及唾液納入現行毒品檢測法規範之範圍,並配合第三十三條之修正,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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