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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26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得標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得標者依前項規定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時,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
第十二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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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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