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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 第2條
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 二、比活度:指單位質量之活度。 三、外釋:指固體放射性廢棄物釋出設施外回收、掩埋或焚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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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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