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 第3條

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規定之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以下簡稱廢棄物),指下列規定以外之固體放射性廢棄物: 一、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 二、經核子醫學診斷、治療之離院病患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 前項廢棄物之限值,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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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