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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 第4條
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4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符合前條規定限值以下者,得予外釋。 廢棄物之外釋,申請者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廢棄物之來源及特性。 三、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量測及分析方法。 四、廢棄物之外釋方式及場所。 五、品質保證方案。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外釋計畫得併入輻射防護計畫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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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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